零点查勘——用生命换来的教训
2017-04-17 14:48:55标的车受损照片
案情简述
2017年2月27日,晚林某酒后驾驶标的车沿县道自x镇往x村方向行驶,23时52分许,行径肇事限速弯道路段,超速行驶,且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三者车冲出路外,撞到路右外张某,王某二人的房子和黄某停靠在路右停车泊位内的小轿车及电动车,造成林某当场死亡,三车损坏及张某王某二人房子损坏的交通事故。我司查勘员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托后到达事故现场寻访周边的群众,受访群众说当时事发的时候时间为23时许,当时标的车上只有驾驶员一个人。这点没有任何可疑之处。致电报案人郑某,约其见面,了解据情况,郑某说标的车是从厦门某租赁有限公司处购买,暂未办理过户。随后查勘员去往交警大队,向事故民警了解事故后续处理情况,民警告知驾驶员林某存在酒后驾驶行为,血液酒精检测报告测出林某的酒精含量达到57毫克每百毫升。查勘员又前往司法鉴定所拿到实践报告上面显示死者林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情分析
案件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作出如下认定:
当事人林某驾驶标的车酒后驾驶和超速的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将汽车停放在路右边的停车泊位内及电动车停放在店内,无违法行为。黄某无责任;当事人张某王某无责任。
因为驾驶人是酒驾,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