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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查勘——用生命换来的教训

2017-04-17 14:48:55          

标的车受损照片


案情简述

2017年2月27日,晚林某酒后驾驶标的车沿县道自x镇往x村方向行驶,23时52分许,行径肇事限速弯道路段,超速行驶,且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三者车冲出路外,撞到路右外张某,王某二人的房子和黄某停靠在路右停车泊位内的小轿车及电动车,造成林某当场死亡,三车损坏及张某王某二人房子损坏的交通事故。我司查勘员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托后到达事故现场寻访周边的群众,受访群众说当时事发的时候时间为23时许,当时标的车上只有驾驶员一个人。这点没有任何可疑之处。致电报案人郑某,约其见面,了解据情况,郑某说标的车是从厦门某租赁有限公司处购买,暂未办理过户。随后查勘员去往交警大队,向事故民警了解事故后续处理情况,民警告知驾驶员林某存在酒后驾驶行为,血液酒精检测报告测出林某的酒精含量达到57毫克每百毫升。查勘员又前往司法鉴定所拿到实践报告上面显示死者林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情分析

当事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标的车行径肇事限速弯道路段,超速行驶,且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件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作出如下认定:

当事人林某驾驶标的车酒后驾驶和超速的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将汽车停放在路右边的停车泊位内及电动车停放在店内,无违法行为。黄某无责任;当事人张某王某无责任。

因为驾驶人是酒驾,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