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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查勘—因“酒”而起 目无法纪

2017-03-13 13:19:42          



2017年2月23日,报案中心接到柯某报案电话称其驾驶标的车在某中学门口开车不慎,为避让三者车撞左侧的公交站牌,造成标的车前部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在现场等待。查勘员接到派工后及时联系驾驶员并迅速前往事发地点。到达现场后对当事司机询问了事发经过,经查勘现场,碰撞力度较大,损失严重,柯某没有受伤,与实际情况不符,案件存在换驾风险。我司接到调查委托后,经过走访现场周边,调取相关监控,显示事故前驾驶员与现场报案驾驶员不符。约见柯某后,在我司人员提供的证据下终于承认实际驾驶员为车主。但在要求签署放弃声明时,其称需要被保险人主签,于是又约见被保险人董某。本以为其会签署放弃声明书,但是董某称当时是其开的车,因事发时有急事就叫柯某帮忙处理,报案时报错驾驶员了并拒绝签署放弃声明书。保险公司因驾驶员擅自离开现场不确定驾驶员状态,拒绝赔偿。但是被保险人态度强硬,坚持要求索赔并上诉。

案件结论

最终在种种有力证据的条件下,被保险人败诉。法院保留了该保险公司追究责任的权利。此次判决为该保险公司挽回将近20万元的损失。

本案若支持柯某的理赔请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险,不利于弘扬遵章守法谨慎驾驶的社会风气。因此,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柯某的理赔请求不应被支持。

车祸后擅自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拒赔赔偿,出险请及时报案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对驾驶人的非法驾驶状态有明确规定,在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酒驾、毒驾及服用管制药物发生事故负赔亦有明确约定。因此被保险人若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理赔,首先应证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形。

在本案中,正真的驾驶员为了躲避酒驾,而选择离开现场,并找人顶替,以为可以逃过法网,这种做法更是错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