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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查勘》 朋友义气枉相助,骗保不成反被查

2016-09-28 11:43:56          

案情简述

201524日夜晚,车主之子陈某驾驶自家宝马越野车(载朋友)陈某行驶至福建某市与三者奔驰轿车发生相撞。发生事故后,陈某为逃避责任,指使同行好友陈某为其处理后续事宜,自己先行离开现场。查勘员与事故民警现场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报案驾驶员陈某存在饮酒行为,但向其了解具体情况过程中,陈某承认案件存在换驾。真实驾驶员为车主之子陈某。最终,交警认定车主之子陈某驾驶车辆出险后指使他人顶替,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承保公司获取事故认定书后第一时间约见客户。要求客户签署放弃声明书或撤销案件,但客户一直推脱,拒绝签署。考虑时效及证据流失问题,承保公司于4月下旬将案件委托我司进行核查。


现场照片





案情分析


1、案件已确认为同车换驾,但真实驾驶员事发时状态无法确认;

2、报案驾驶员状态已确认为正常;

3、车主之子陈某对于事发后离开现场的解释为担心父母责骂,才留下其同行好友陈某处理现场事宜,并非让其报案,称自己为驾驶员;

4、承保公司未收到当事人放弃及撤销案件的材料,经过和客户沟通,客户要求索赔。



核查经过


1、车主之子陈某事发后离开现场的行为,交警部门结合《道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车主之子陈某事发后离开现场的行为,保险公司结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核查人员多次约见当事人,就案件现有材料进行协商,客户坚持己见,并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承保公司赔付事故车辆维修费及相关费用,共计65万余元。收到传票后,核查人员与承保公司进行会商,调整核查方案,同时公司协调当地相关资源,将案件移交当地相关执法部门。由相关执法部门立案侦查,当事人已经得到相关法律制裁,案件已告破。成功为承保公司挽回65万余元损失。

《刑法》释义: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