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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2016-09-01 08:57:05          http://www.circ.gov.cn/web/site3/tab147/info3966105.htm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公司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应按照《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14〕213号)的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管理。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产品说明会全程录音录像要求。不能达到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的机构和网点,应停止以产品说明会形式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对其作明确授权,并统一管理。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禁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越权或未经授权召开产品说明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案件调查等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

  

五、2016年1月1日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实施录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能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环节。不能达到前述录音要求的营业网点,应停止开展保单利益不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代理业务。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应提交具备实施录音录像软硬件条件的说明。

  

六、人身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录音条件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案件调查等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保险产品销售录音录像资料。

  

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的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录音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至保险产品合同终止后2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应延长保管期限至纠纷结束后2年。

  

八、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将本办法转发至除银邮渠道外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九、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