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 |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
2021-09-16 10:20:27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一样,《征求意见稿》中的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一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投保其中部分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险与现行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基本一致,车险损则有多处体现新能源车风险特征的条款,不仅考虑到新能源车自燃风险,还考虑到“三电”(即电池、电机和电控)的损坏风险。
行业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如能推出,无疑是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前进一大步,综合改革后,沉寂已久的车险市场有望迎来新发展契机,而且在专属保险的驱动下,新能源车市场也有望进一步爆发。但是也有财险业内人士提醒,新能源车专属条款正式推出的阻碍在于目前掌握的承保理赔数据有限。为了公平准确地识别、计量新能源汽车风险,车险行业仍需要充分改革现有定价模式,引入新的风险因子和风控技术以适应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特点。距离条款正式推出还需要一个过程。
传统车险跟不上新能源车发展形势
今年7月,河南郑州遭遇极端强降雨天气,很多车辆因来不及转移而成为了“水泡车”。受损的车辆中,有不少都是新能源车。在网上,一些郑州新能源车车主忧心忡忡,四处询问新能源汽车泡水如何理赔?
目前,传统燃油车方面,针对水泡车辆的售后维修,无论是车企还是保险公司,都制定了成熟的应对与服务体系。而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保险业务,却未能跟上市场的发展步伐。
乘联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603万辆。另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最近几年来,国内新能源车销量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状态,不仅连续6年占据全球新能源车市场产销榜首,且市场份额超过40%,发展潜力巨大。有财险业内人士认为,伴随新能源汽车技术不断更新换代,保险行业在新能源汽车费率厘定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研究和条款出台,已经非常紧迫。
明确定义和折旧率
《专属条款》不仅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定义,还对新能源汽车的折旧率进行重新定义,并明确“电池衰减”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专属条款》表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根据《专属条款》第十一条,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此外,《专属条款》中新能源汽车的参考折旧系数与现行条款存在些许差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能源车险的折旧率。相比传统车险0.6%的折旧率/月,新能源车险的折旧率根据燃料类型,分为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两档。10万元以下的纯电动汽车由于电池价格占比较高,故折旧最高为0.82%/月。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汽车由于电池价格占比较小,折旧也最低为0.63%/月,略高于传统燃油车的0.60%/月。
主险责任扩容:保自燃、保“三电”
与传统车险条款相比,《专属条款》的主险责任大大扩容,也更适应新能源汽车特点,不仅考虑到自燃风险,还考虑到“三电”(即电池、电机、电控)的损坏风险。
根据《专属条款》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传统车险,《专属条款》的主险责任还增加了充电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增加6个附加险
《专属条款》为了给新能源车主更充分的选择,设计了6款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此外,针对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的特殊性,“附加险”中也作出相应规定,例如针对新能源汽车电量耗尽问题,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等道路救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