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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被禁止!互联网保险迎新规:强调“机构持牌”

2020-12-18 14:19:23          

互联网保险在这几年发展得可谓如火如荼,保费规模逐年扩大,越来越受市场关注。但缺乏监管的粗放式发展也让互联网保险出现了销售不规范、服务不到位、投诉率居高不下等问题。


基于此,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预计将涉及千亿保费市场。


这次《办法》都进行了哪些规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普通消费者来说都有什么意义?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正式落地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隐患,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一直以来,监管的步伐也在追随互联网保险的新现象、新问题、新趋势。


2011年9月,原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2015年10月,原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规定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通知称,正在加紧修订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在新规出台前,《暂行办法》依旧有效;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起草并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跨越九年的努力,正式版《办法》终于落地。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从内容看,《办法》从互联网保险本质、机构经营资质、销售行为、宣传规范、售后服务、监管分类等多方面给予规范,并明确了自营网络平台乃保险机构持牌经营。


重点涵盖六方面


在过去,互联网保险一直没有相应的监管政策,其界限和参与主体也不明晰,本次《办法》从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就有不少亮点:


1.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2.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3.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


4.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5.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6.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与两个多月前的版本(即2020年9月版)相比,正式发布的新规亦有一些调整。12月8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演讲时提及的数据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促进更公平的市场竞争、对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等监管问题,亦在新规中有所体现。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杨帆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行业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将对整个保险行业数字化的改革升级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机构也将从企业基因、组织形态、技术架构、运营方式、交互路径、产品形态等六大方面做出改变。”


朋友圈、直播卖保险需机构授权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这些行为究竟是否合规呢?对此,《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


1.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2.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3.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


4.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三方面:


1.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2.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3.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


1.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


2.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3.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办法》将产生哪些影响?


互联网保险已经占据了越来越多的市场规模,部分从业人士认为这是未来的趋势,因此,本次规定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都将产生一定影响:


1.对于保险公司:互联网渠道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可能会促使保险公司更为专注,开发更多符合互联网保险特点和用户需求的产品。自身不进行互联网销售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保险中介公司进行销售。


2.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本次规定虽然规范了销售主体的行为,但其实是一个利好消息。在新规之下,一些无资质扰乱市场的主体将被清出,业务开展会更加正规。


3.对于消费者:《办法》从诸多方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未来客户将更容易理解复杂的保险产品,也能享受到更完善的服务,同时信息泄露等风险也大为降低。


将来客户将接触到更纯粹,更能体现保险本质的产品,投保行为的自主性也会有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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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险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