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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查勘丨虚假骗保百密一疏,竟因“口供”没串好

2020-06-28 11:06:39          



"2019年12月11日8时24分许,罗某报案称“2019年12月11日8时24分许,其驶标的车闽AZ8XXX行驶至晋安区XX大厦附近碰撞停放的三者车闽AJ2XXX,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案存在故意风险,委托我司进行核查。"


接到案件后核查员立即制定方案,首先复勘事故现场,走访门口保安。




现场位于XX路XX大厦,大厦周边有监控分布,所以前往监控室查询相关监控视频,但因监控管理人员不在,两次前往都无法调取,第三次被告知该区域监控仅保存7天,事发时间段的视频已被覆盖,无法查看。期间联系三者车主要求一同前来查看监控,对方表示不需要核实,判断其有较大隐瞒情形。


遂走访值班保安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得知两车确实有碰撞,但不是在停车场里,在保安的带领下到现场进行复勘,经确认车辆停放点较窄,而且是封闭道路,标的车出现在三者车停车区的可能极低,该环境不具备发生此类事故的条件。


了解大致情况后,致电标的车驾驶员罗某约其见面,了解事发经过,罗表示现在外地,待其回来后再联系。再次致电仍以在外地为由推脱见面。多次约见罗后终于同意见面,制作详细笔录。罗坚称事发前车辆外观完好无损,其与对方驾驶员并不认识,但其拒绝提供事发时间段的通话清单。


期间前往相关单位查询事故车辆事发前的监控卡口信息,卡口照片显示事发前标的车右侧已受损。


案件疑点


1.事故现场路窄,且是封闭道路,该环境不具备发生此类事故的条件;

2.驾驶员多次推脱约见,拒绝提供通话清单且没有合理理由,配合度低;

3.三者车主拒绝一同查看监控,配合度低;


4.驾驶员笔录与实际情况不符,隐瞒事故前车辆受损事实。


综合以上查勘信息及现场特征,判断该案是一起有预谋的虚假摆放骗赔案件。


再次调查


次日约见三者驾驶员魏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信息,未想魏某直接承认本次事故真实出险时间为报案出险前一天,其与标的车在火车北站附近发生碰撞;魏表示本次事故损失应由标的车车主承担,后续其会找标的车赔偿,但拒绝与保险公司签署相关材料。


随后核查员就案件存在的风险与驾驶员罗某进行协商,告知其车辆事故前已受损情形,且事故前与三者有通话记录,监控已做确认,案件存在虚假行为,承保公司无法正常赔付。罗表示待其与公司法务沟通后再与核查人员联系。


考虑后罗致电核查人员表示放弃此次事故的索赔权益,后续会配合见面签署放弃及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公章事宜。


经核实,本案存在虚假摆放行为,事故前车辆已受损,报案现场非第一现场情形,当事人同意放弃此次事故的索赔权益,并申请撤销此案件。


我司核查人员针对此案件,及时锁定疑点,掌握不法分子欺诈证据,适时施加压力,最终成功破获该起欺诈案件,有效减损24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