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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车出事故谁该担责?

2020-04-10 16:23:33          


“搭顺风车”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我们应当肯定车辆保有者行为的初衷,但如果出了事故,谁该担责呢?安全谁来保障?所以大家首先要明确各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现在小编用三个案例来展现三种不同情形:


案例一:李某和王某是老乡,每年春节两人均约定,王某乘坐李某的车回家,王某向李某支付一定的费用。有次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王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有一定责任,因此未支付费用。


案例二:李某和王某是老乡又是好朋友,每年春节王某都无偿乘坐李某的车一起回家。有次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


案例三:李某和王某是好朋友,春节期间一票难求,家在外地的王某未抢到火车票,好朋友李某主动提出要送王某回家,李某再返回。在送王某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


说法


三个案例均是无偿搭乘或者未实际支付对价的乘车,但三者包含的法律关系不同,即运输合同关系、好意同乘关系及义务帮工关系,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01运输合同关系、好意同乘及义务帮工的区别


运输合同关系与好意同乘、义务帮工区分的关键在于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及双方习惯,当事人在事前是否存在缔结运输合同的合意。


如果当事人双方存在运输合同的合意,且乘车人一方会依据惯例向机动车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则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不因特定情形下因故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影响法律关系的定性。


如果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缔结运输合同的合意,即使当事人一方会因风俗习惯等原因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费用,但双方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可能形成好意同乘或者义务帮工的关系。


好意同乘与义务帮工的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义务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现行法并未规定好意同乘,一般认为,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是一种情谊行为。


共同之处在于具有无偿性,提供劳务不以获得相应报酬为目的。不同之处在于义务帮工的善意程度大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基于好意允许与其同路的乘车人免费搭乘机动车,而义务帮工是基于乘车人的需要专程运送。


基于法律关系分析,开篇提到的三个案例,案例1双方存在缔结运输合同的合意,仅因交通事故未支付对价,亦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案例2王某与李某同路,李某允许王某“搭顺风车”,并非专程运送属于好意同乘。案例3李某基于友情,专程运送王某属于义务帮工。


02如何承担责任?


1.如果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在乘车人受到损害时,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则乘车人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302条的规定,依违约责任向机动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中相关规定,依侵权责任向机动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在驾驶人受到损害时,如果乘车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驾驶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其不存在过错,则对驾驶人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如果双方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在乘车人受到损害时,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向乘车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基于无偿性适当减轻其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在驾驶人受到损害时,如果乘车人具有过错,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驾驶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其不存在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对驾驶人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补偿。


3.如果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在乘车人受到损害时,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向乘车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基于无偿性适当减轻其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在驾驶人受到损害时,乘车人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对驾驶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


广大车主朋友,开车外出时一定要注意仔细检查车况,遵守交通规则,谨慎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