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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能“吞车”的乡间小路你见过吗?

2018-03-05 09:33:53          中荷铭轩

2018年1月31日9时26分,叶星(化名)报案称:“2018年1月31日0时30分许,其本人驾驶标的车浙D66XXX行驶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梅山乡附近发生碰撞,造成标的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8年1月31日9时26分,叶星(化名)报案称:“2018年1月31日0时30分许,其本人驾驶标的车浙D66XXX行驶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梅山乡附近发生碰撞,造成标的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标的车受损照片

2018年2月26日我司承接此案,对被保险人叶星机动车理赔一案进行核查。接到任务后我司两名查勘员小郑和小颜立即前往梅山乡复勘事故现场。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标的车发生事故时正处于一弯道处,事发前标的车从梅山乡往绍兴城区行驶。因现场周边为农田所以无固定走访对象,周围也未发现可用监控设备。

核查人员复勘事故现场

此案疑点重重,首先事发时间段是凌晨,酒驾、换驾的可能性极大;其次道路虽窄但是车流量非常少出事故的可能性也很小。我司两位经验丰富的查勘员以敏感的职业神经感觉到此案不是普通的事故。

与被保险人暨驾驶员叶星见面,了解事发经过。叶星描述2018年1月30日下午其在林业站,于17时30分许与单位驾驶员虞某驾驶单位公务车一同至另一位同事刘某家里吃饭,席间共四人用餐,均未饮酒。20时许与虞某回林业站泡茶,期间标的车一直停放在单位停车场未使用。23时许叶星驾驶标的车离开准备前往越城区一娱乐场所。31日0时许途经事发路段,因低头操控暖气开关,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转弯时方向偏离车道,驶出有效路面。事发后叶星在车上联系虞某前来协助处理,虞到达后叶从右前车门下车,二人一同返回单位宿舍休息。叶星本人描述期间未联系其他人员,也未接到他人电话。因事发时正在下雨,天气较冷,且时间较晚,故未第一时间报案,直到31日9时许返回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


叶星笔录

随后我司核查人员调取了叶星的通话记录,显示在事发时间段不只给虞某一人打电话,与所述的不符。又掉出了其手机定位,显示事发后叶星在距离事故5公里外的家中。我司核查人员就案件目前掌握的信息及存在的相应风险与叶进行协商,叶星承并不认为掩盖事实情况。态度十分强硬,不与我司人员沟通。

无奈之下核查人员联系到外联单位,把目前掌握的相关情况说明,工作人员表示会协助我司工作对被保险人叶星进行沟通。最终在我司人员的努力和外联单位的协助下,叶星承认为掩盖事实情况,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


签署放弃声明书

经核实,本案驾驶员涉嫌逃逸行为,被保险人叶星自愿放弃此次事故的全部理赔金,并签署放弃声明书。成功的为该保险公司避免了1200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