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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追尾 乘客受伤 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应予支持

2018-02-05 13:30:46          中国保险报|http://chx.sinoins.com/2018-01/24/content_253348.htm

案情

高速客运公司就所有客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客运车辆运行中被乙公司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追尾,造成车上旅客多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全责,客车司机无责。客运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书以及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向受伤旅客共计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64万余元。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共计支付赔偿款62万余元。保险公司向乙公司发函主张代位求偿权时,乙公司回函称,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不得转让,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无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问题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应否得到法律支持?

分析

一、主张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受害人享有选择权

双方以上车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旅客伤亡,对作为受害人的本车乘客或其近亲属来说,对以何种方式维护自己权利依法享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追究侵权人(因交通事故发生对受害人依法承担责任的人)的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主张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02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受害人若选择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承运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运人向全责方追偿的权利,是依法取得,不是转让取得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旅客在运输途中伤亡,承运人对于旅客属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违约。

2.承运人对于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可向第三人追偿,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3.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而承运人对旅客承担的是合同义务,法定义务高于合同义务。

4.受害人有主张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选择权利,但最终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侵权人追偿,是侵权人“最终承担责任”的体现。

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依法取得的法定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该项权利。

2.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依法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是法定取得,不以被保险人通过协议转让该权利为前提。

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性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权利。

四、权利人不能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合同方式转让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是不能转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根据《合同法》7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以合同方式转让。

五、本案保险公司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一)客运公司对乙公司的追偿权,是依法取得

(1)运输途中旅客因货车司机全责的交通事故受伤,在旅客向客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时,客运公司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取得向乙公司的追偿权。

(3)客运公司向乙公司的追偿权,不是因为受伤旅客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客运公司,而是依法取得。

(二)保险公司向乙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法定转移取得

(1)客运公司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后,取得向乙公司的追偿权,亦享有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项下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

(2)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客运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向乙公司的追偿权,依法转移给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向乙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4)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法定转移而非客运公司通过合同方式转让给保险公司。

(三)本案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合同方式转让问题

客运公司对旅客承担违约责任后向乙公司的追偿权,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的向乙公司的追偿权,均是依法取得,并非以合同方式转让取得。

故本案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合同方式转让问题。保险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该权利应予支持,乙公司的回函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