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12-22  星期日 TEL (010)-8898 0217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京ICP备12037286号

现场照片露端倪,侦破蓄谋事故案

2020-09-08 16:07:37          

2020年3月26日21时21分许,林某报案称:“2020年3月26日21时10分许,朱某驾驶标的车闽DN3XXX行驶至翔安区XX镇附近碰撞石墩,造成标的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接到案件后核查员首先前往厦门市翔安区XX镇附近复勘事故现场,现场位于XX西路十字路口处,该路段设有多个限宽石墩;现场路段路面宽旷、视线良好,人流量及车流量不大,正常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复勘现场附近发现无固定可走访人员,周边也未发现有效监控设施。


翌日核查员前往厦门市翔安区XX镇与报案驾驶员朱某见面了解案件情况,制作详细笔录。


朱某描述其与标的车被保险人林某为朋友关系,标的车自2020年3月初就由朱使用。2020年3月26日20时30分许其驾驶标的车从XX镇XX村出发准备前往朋友家,21时10分许途径事发路段时因操作手机未注意前方路况,导致发生碰撞。事发后朱第一时间报警,然后打电话给被保险人林某,让林到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林某赶到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


调查结论


通过分析对比事故第一现场照片发现,标的车撞击石墩角度与事发前行驶角度、速度均不符,有故意蓄谋撞击行为。且朱无法详细描述事发经过及事后处理情况,另其所述通话情况与其提供的通话清单明显不符。在与核查员解释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时,说话吞吞吐吐神态比较紧张。


核查人员就案件存在的风险与其进行协商,但朱坚称事故真实发生,无任何虚假行为,要求正常赔付。


案件实情


随后核查员与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协助查询标的车及相关人员的历史出险记录,经查询标的车自2017年——2019年有多次出险记录,理赔金额高达十几万元。致电被保险人林某约其见面,林表示其在上班不方便配合见面就挂断了电话。


在调查取证期间,被保险人多次催促我司进行赔付,并拨打电话给予压力。在与被保险人周旋后,把我司调查的疑点和证据进行梳理,前往相关部门反馈案件材料及核实情况。


办案人员知悉案件情况后协助调取标的车辆行驶轨迹,并联系被保险人林某前来进一步核实,在大量证据面前,林某最终承认故意碰撞行为,同意放弃此次事故的索赔权益,与核查人员见面签署放弃声明书。


经核实,本案存在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林某同意放弃此次事故的全部理赔金,并签署放弃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