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盗铃谎话多,虚假笔录露马脚
2020-09-08 15:34:332019年10月20日4时18分许,林武某报案称“2019年10月20日4时18分,林武某驾驶标的车闽A05XXX行驶至福清市三山镇附近碰撞花圃,造成标的车及花圃受损的交通事故。”
凌晨单方事故,报案驾驶员非被保险人。案件存在调包、延迟报案的嫌疑,故委托我司进行核查。
调查思路
核查人员从以下两方面开展调查:
1.核实出险路段前后有无监控,调取监控影像核实相关内容;
2.约见报案驾驶员,做详细询问笔录,核实驾驶员与被保险人关系,出险前标的车行驶轨迹及相关时间点,车上人员情况,事故确切的出险时间等。
首先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复勘,现场位于福清市三山镇XX村,现场旁边为小卖部,现场位置无直接覆盖的监控设施,但前后均有监控覆盖。
走访小卖部老板,老板告知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两三点钟,自己四点开三轮车去取货时见到车内有一男士,自己询问人是否有事,对方告知人没事,之后自己就离开;问及车内男士的情况,老板表示当时没有注意。
于是前往相关单位查询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10月20日3时14分许,标的车于3时9分许从村委会门口附近出发,当时车上有5个人,3时14分发生碰撞,19分许一人跑至出发地点驾驶另外一辆车离开。
掌握以上信息后,约见报案驾驶员林武某向其了解事发经过,制作详细笔录。
林描述标的车车主为林小某,车辆平时都是林小某在使用。2019年10月19日林小某的朋友驾驶标的车到达XX村,19时许林小某致电林武某,表示有朋友开车下来需不需要往福州带东西,于是林武某便提出向林小某借用标的车。之后林武某与林小某的朋友在XX村村委会门口旁边的XX小吃见面,取得车钥匙后标的车一直停放在村委会门口;20日1时许林与朋友准备驾驶标的车去接人,刚出发不久便发生碰撞。笔录至此林武某不愿继续描述,随后以有事为由离开。
案件结论及证据
当事人笔录存在虚假
1.核查员再次复勘现场,确认林武某描述的XX小吃位于安前XX号旁边,但XX小吃并未营业;
2.林武某报案时描述的事故发生时间与监控不符。
次日我司核查员前往相关部门反映案件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表示认可我司意见,对我司制作报案笔录后出具案件受理回执,并表示会立即安排传唤当事人林武某到派出所处理。我司核查员重新制作确认损失金额的笔录,并且提供盖章的定损清单。递交补充材料,索取立案告知书。
数日后办案人员致电核查员,告知该车险欺诈案件已成功告破,于是核查员前往派出所索取案件破案通知书。
经核实,本案存在换驾行为,公安部门已成功告破,案件成功拒赔,本案最终减损136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