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规范再度修订,新增3种重疾,轻症赔付30%
2020-06-28 14:16:42来源:爱问保险
6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本次修订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开展,第一阶段收到300多条反馈意见,包括人身险、财产险和再保险共185家经营重疾险的公司,经过研究与讨论,最终形成了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此次的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范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1.规范变化前后比较
01.年龄变化
修订前:十八周岁以上。
修订后:十八周岁及以上。
02.重症增加病种数量
修订后,将原有25种重疾扩展为28种,新增3种重大疾病分别为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03.引用轻症概念
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和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疾和轻症两级。
04.修订后,轻症赔付比例最高限额30%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每种轻症保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对应的重症累计保险金额的30%。
05.新增疾病发病率低,需明示
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
06.对恶性肿瘤的描述更规范
修订前: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修订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小知识点: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
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07.对甲状腺癌进行分级
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08.对有关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描述
修订前: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修订后: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 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09.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再需要开胸
修订前: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修订后,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对心脏瓣膜手术的描述
修订前: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修订后: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保险公司可自行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上说:
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2.对部分术语重新解释
12.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修订后新增一句话: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13.对专科医生的定义
修订后新增一条标准: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对组织病理学检查的规范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修订内容前后对比表